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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县职工群众最困难最关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扎扎实实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加大帮扶工作力度,提高帮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化,实现对困难职工帮扶的全覆盖不遗漏,根据全总、省总、市总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本着热情接待、认真调查、公开公正、及时快捷、依档施助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帮扶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救助范围:户籍为旺苍县的困难职工(含农民工,不含退休职工,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下同);户籍不是旺苍县,但与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困难职工。
第四条 救助对象。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含农民工家庭,下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2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第三章 帮扶救助项目
第五条 生活救助。为家庭收入低或因发生意外灾害、疾病造成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帮扶。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年度内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夫妻、未成年子女、在校本专科学生及需赡养的父母,以户口簿为准)因患大病、慢性病、器管移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资金帮扶。
第七条 助学救助。对职工子女接受大学专科以上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提供部分学费和生活费。各类免费生不列入助学范围。
第八条 法律援助。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劳动模范、工会干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九条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救助。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信息,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第四章 帮扶救助标准
第十条 生活救助标准。对建档立卡的深度困难职工和相对困难职工每户每年按上级财政下拨资金予以分配;对未建档的县困难职工前来申请生活救助者,视其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500—1000元临时生活救助;对非本县困难职工前来申请救助者,经调查核实后,给予一定临时生活救助。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标准。已建档的困难职工,患重大疾病或一般疾病,按上级财政下拨资金根据自付医疗费额度的多少予以分配,年度内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未建档的困难职工前来申请医疗救助,视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及困难程度给予相应救助,其中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通过各类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重大疾病一次性救助2000元;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进行器管移植或患慢性病长期门诊治疗,在按规定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待遇(当期)之后个人负担在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视自付额度和困难程度给予1000—2000元的救助。
第十二条 助学救助。当年经普通高考考取大专院校(师范免费生、国防生除外)的建档困难职工子女,按上级财政策下拨资金予以分配。非建档困难职工子女,根据家庭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1000—3000元助学金。
第十三条 就业帮扶。技能培训:根据职工就业需求,工会定点职业培训学校每年组织3-5期订单式免费培训,并联合人社部门为培训结业的学员发放技能证书;职业介绍:通过对外开展劳务洽谈对接,建立长期劳务协作和机制,努力为职工提供准确的就业信息;就业招聘:积极搭建就业平台,大力开展“春送岗位”活动和多种形式的就业招聘活动;扶持创业:积极组织实施工会创业带动就业行动,发放创业补贴鼓励职工创业发展,并带动更多人员实现就业。
第五章 帮扶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困难职工救助程序。除已建档困难职工外,新帮扶的困难职工严格遵循下列程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工会初审并公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总帮扶中心审核,填写救助申请表→呈报县总领导审批→建档录入个人信息→打卡发放救助金。
第六章 档案建设
第十五条 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内容包括职工个人信息、收入情况、家庭基本状况、致困原因及帮扶情况等,并纳入深度或相对困难职工帮扶系统。同时,还应具有内容真实、全面、一致的纸质档案。
第十六条 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困难职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对已经脱困解困的及时办理退出,对符合困难职工标准的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帮扶中心指定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指导基层工会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改及报送工作。同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的档案数据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未经分管领导同意,无关人员不得借阅、查询、使用档案。对私自损毁、擅自更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帮扶救助。
1.有酗酒不良嗜好和赌博、吸毒、嫖娼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2.已经社会其他渠道救助的当年考入全日制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家庭有雇佣人员从事赢利性活动的;
4.已获得民政、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两节”慰问的,不再列入工会“两节”集中帮扶救助范围;
5.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在帮扶中心入户调查时,按照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或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款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追缴被骗取的救助金,并在两年内不再列入救助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下岗失业职工是指原国有、集体企业关停并转后无法上岗或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农民工是指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加入工会的。
第二十二条 意外灾害指非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如房屋倒塌、水灾、火灾、雷电击伤等突发性灾害。
第二十三条 自然灾害指旱灾、洪涝、冰冻、冰雹、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