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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金秋助学活动是旺苍县总工会帮助城镇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家庭子女顺利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教育阶段学业的一项助学帮扶活动。为进一步加强金秋助学活动各项工作和金秋助学资金的规范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在工会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家庭的子女助学救助按照《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
第三条 帮扶对象
(一)因非个人意愿失业,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困难职工子女;
(二)因企业关停并转或长期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发、减发工资或只领取基本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导致生活困难的困难职工子女;
(三)因公牺牲、工伤死亡或因公致残、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子女,职工夫妻双亡家庭子女;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子女。
(五)按务工地标准符合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内容之一的农民工申请金秋助学资助,应当为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帮扶资助范围
(一)确能证明职工或家庭拥有或租赁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的,拥有购买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拥有建筑面积超过145平方米以上大型住宅、拥有2套以上房产之一情况的,家庭有雇佣人员从事赢利性活动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核实情况,隐瞒或不提供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已经社会其他渠道救助的。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金秋助学的资金使用要严格遵守工会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