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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总工会困难帮扶及送温暖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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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总工会困难帮扶及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工发〔2017〕61号

 

各市(州)总工会,有关省产业(局)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总工会困难帮扶及送温暖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现将《四川省总工会困难帮扶及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总工会       

2017年12月11日     

 

 


四川省总工会困难帮扶及送温暖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帮扶及送温暖资金管理,实施精准帮扶,逐步提高帮扶项目绩效,最终实现困难职工解困脱困,依据全总有关规定、财务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帮扶及送温暖资金,特指四川省总工会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各级工会实施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项目和送温暖项目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困难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级或省级工会帮扶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除上述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外,还可以包括临时性困难职工家庭。

第四条 困难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工会及其帮扶中心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帮扶等方面帮扶支出。

(一)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补贴;

(二)医疗救助主要用于对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充保险补偿以及政府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然较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的适当救助;

(三)助学救助主要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上学子女的补贴;

(四)法律援助主要用于为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在调解、仲裁、诉讼等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的补贴;

(五)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创业帮扶主要用于对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求职)补贴和对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或创业补助。送温暖资金主要用于元旦春节期间为全省困难职工、临时性困难企业职工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参照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根据本地职工实际生活水平,拟制的相应帮扶(慰问)标准,在申报帮扶项目时报上级工会,最终由省总工会确定,其中:

(一)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二)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三)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

(四)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五)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六)用于创业帮扶的资金,按照省总的相关

文件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困难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工会及其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帮扶工作项目化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参照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依据所属建档困难职工户数、困难帮扶需求、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向上级工会申报帮扶及送温暖项目,由省总工会审定项目并分配资金。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按照上级工会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下拨。

第九条 困难帮扶及送温暖资金发放和使用,应该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坚持依档帮扶的原则和“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困难帮扶及送温暖资金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支付形式,直接补助到个人的,应当通过工会会员服务卡发放,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因现场慰问等特殊情况,需要现金发放的,领取时除本人签字或签章外,必须注明现金领取人的有效证件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需当场点清钱款,杜绝差错。

第十一条 用于工会购买社会服务类帮扶项目及购买物资对困难职工发放实物开展帮扶的,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困难帮扶资金发放明细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四章  资金预决算

第十三条 困难帮扶及

送温暖资金纳入县以上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省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审制度,科学编制预算,在规划帮扶项目时合理确定各类帮扶措施的资金使用比例,加大造血型帮扶力度;按照实际收支情况编报决算,不得虚报、瞒报。

第十五条 困难帮扶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省总工会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项目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或报备。困难帮扶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度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送温暖资金应于下年度春节前使用完毕;资金下拨通知中另行提出具体时间要求的困难帮扶资金从其规定。

第五章  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加强困难帮扶资金财务管理。账目应当日清月结,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帮扶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的帮扶中心账务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按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负责核算,帮扶中心的账务,应在同级工会财务全面反映。

第十八条 困难帮扶资金应按年度、项目类别、来源渠道等实行明细分类核算或建立辅助账。

第六章  资金效评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困难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次年度帮扶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总工会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部门应各司其责,履行帮扶资金管理监督职责。

(一)工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和帮扶标准,按照项目化管理要求,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对下级工会管理和使用省总工会困难帮扶资金进行指导督查。帮扶中心或工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困难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台账,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并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二)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省总工会专项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和管理,纳入本级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按《工会会计制度》规范核算,定期向上级工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三)工会经审部门负责省总工会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困难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的来源、额度、帮扶对象,使用要求和实施情况等)须在帮扶中心及工会会员普惠性服务网络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需在帮扶中心留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困难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上级工会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所得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总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配到各市(州)总工会的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 〔2015〕20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分配到各市(州)总工会的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工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7〕18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总工会筹集的配套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各地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