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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根据全总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省级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全国级档案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6〕36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建档管理,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五条 省级档案建档标准:
(一)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低收入标准的地区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1倍以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为其建立省级档案,按帮扶需求接受救助。
(二)下岗失业的职工家庭: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下(待)岗、失(无)业,需要就业援助的职工家庭,为其建立省级档案,接受就业援助(含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
(三)子女上学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因子女上学导致暂时性生活困难,需要助学救助的职工(农民工)家庭,为其建立省级档案,接受助学救助。
(四)意外致困户: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家庭。
(五)困难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一、二、三、四)的农民工家庭,经县(市、区)级(含)以上工会审核。
第六条 档案按照户籍制建立,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原则上以困难职工本人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家庭总人口是指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虽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七条 档案的建立按照建档工会入户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网上)申报、审批对象公示、建档工会核实、上级工会复核、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备案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基层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副本需报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备案。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本级工会帮扶(服务)中心或本级工会管理。
第八条 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各级总工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取得困难职工授权等证明材料后,依法依规委托民政等部门核对困难职工家庭基本信息和家庭经济状况。鼓励有条件的工会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织入户调查。
第九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有条件的县级(含)以上工会,可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比对帮扶对象的金融资产等拥有状况。
第十条 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符合建档条件的,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第十二条 困难职工建档认定工作按工会隶属关系由各地总工会和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负责。以上工会应依据建档标准对每份档案进行复核认定,深入到困难职工家庭、单位、乡镇街道或所在社区进行抽查复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建档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建档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认定合格后的档案通过工会帮扶管理系统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原用人单位被撤销,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所属工会帮扶(服务)中心或上一级工会负责代管。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档案,应及时注销或删除:劳动关系已不在本单位的;对已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夫妻双方均返乡务农的;建档后两年内未得到工会帮扶救助的档案;重复建立的档案;不如实申报或对建档重要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建档资格的;其他应当注销未注销的。
第十五条 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信息须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帮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困难职工帮扶要严格按照依档帮扶原则和“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程序进行,帮扶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帮扶救助信息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帮扶系统。年终决算时,各级工会录入到帮扶管理系统中的中央财政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与上级工会拨付的数额一致。
第十六条 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做到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十八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属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必要的支出凭证、公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工会审核意见;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省财政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帮扶项目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十九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地市级、区县级、基层级的档案,各地工会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层级的建档标准,并将建档标准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制订的《四川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