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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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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筹备组,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一百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8年9月3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

工会组织的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工会组织建立,充分发挥企业集团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凡符合前款规范要求、行政管理机构健全并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业集团,经上级工会批准,可在企业集团范围内建立集团工会组织。

第三条 建立集团工会组织,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进行。企业集团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注重广泛性、代表性;坚持职工为本,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坚持依法规范,符合法律和工会章程规定。

第五条 企业集团根据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职工队伍状况等实际,适应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统筹考虑振兴实体经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民营企业发展等形势任务,立足实际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二章 集团工会的建立

第六条 集团工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组建集团工会,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产生。集团工会的组织形式,根据集团实际确定。

第七条 在京中央企业集团组建集团工会,按规定报相关全国产业工会,由相关全国产业工会按程序报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京外中央企业集团和其他企业集团组建工会,按规定报企业集团所在地同级地方工会批准。

第八条 集团工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务委员会。

集团工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集团工会在选举产生集团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集团工会成立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并选配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第十条 集团工会的名称,为“企业集团工商登记名称+工会(联合会)委员会”。集团所属子公司的工会组织名称,为“子公司工商登记名称+工会委员会”。对于工会名称不规范的,应结合工会换届工作进行规范。

第十一条 集团工会依法依规设置工会工作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人数,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或由集团工会与集团协商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兼职工作人员,坚持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职相结合。集团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在企业集团改组改制中,要科学设置、合理规范工会组织,不得随意把工会组织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集团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工作的领导,确保集团工会组织建立符合法律和工会章程、组织机构健全、职工群众拥护、作用发挥明显。

第三章 集团工会的组织领导关系

第十五条 集团工会的领导关系,根据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确定。集团工会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方工会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产业工会的指导。在京的中央企业集团工会,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同时在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下,按照行业分类原则,由相关全国产业工会实施具体指导。

第十六条 集团工会对集团母公司所在地的子(分)公司工会实行直接领导。不在母公司所在地的子(分)公司工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以所在地工会领导为主,其工会组织关系、经费关系等明确在所在地工会,在所在地工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并按期换届,参加所在地工会组织开展的工作;同时接受集团工会的领导,参加集团工会统一组织开展的具有集团特点的工作和活动等。铁路、民航、金融等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所属企业集团子(分)公司除外。

第十七条 以地方政府部门改组的资产经营公司为母公司组建的企业集团,可按照本办法建立集团工会委员会。原工会组织承担地方产业工会领导职能的,改建为集团工会后,如所在地方工会认为需要,可继续依托集团工会组建产业工会,也可建立新的产业工会。

第十八条 集团工会是集团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集团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集团工会的经费

第十九条 集团工会经费,通过经费留成、上级工会补助、集团行政补助支持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集团工会经费收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铁路、民航、金融等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所属企业集团子(分)公司除外。

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子(分)公司工会,其工会经费按规定的比例上缴给集团工会,由集团工会按比例上缴上级工会。集团工会与所在地子(分)公司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由集团工会确定。

企业集团所在地以外的子(分)公司,工会经费上缴所在地工会。集团工会可与其子(分)公司所在地工会协商,从子(分)公司上缴所在地工会经费中明确一定比例上缴集团工会。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17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试行办法》(总工办发〔1997〕19号)同时废止。